第一师 [CA-G.R.铬。碳氢化合物编号05623,2015 年 3 月 3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FRANTE RECOLIZADO Y GARCIA,被告上诉人。判决 SORONGON, ED, J.:Frante Recolizado y Garcia(被告上诉人)寻求撤销 2012 年 5 月 7 日在卡加延地区阿帕里地区审判法院第 9 分庭刑事案件 HC Nos 中的联合判决[1] . II-10056 和 11-10057 违反 RA 第 5 和 11 条第 9165 号,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两份信息内容如下:在第 II-10056 号刑事案件中,“以下签名的调查检察官指控 FRANTE RECOLIZADO y GARCIA 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5 条,其行为如下:在 2007 年 4 月 5 日或前后,在在卡加延省阿帕里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共谋并互相帮助,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出售和/或将一 (1) 片热封透明塑料袋,内含盐酸甲基苯丙胺(当地称为沙布),一种危险药物,重量或多或少 0.01 克,交给菲律宾国家警察部队第 201 次 PMG 驻扎的装腔作势者/购买者在 Punta, Aparri, Cagayan 并考虑到 P300.00 的金额,上述被告完全清楚并意识到禁止任何人出售、处置、捐赠和/或赠送给除非法律授权,否则任何危险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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