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CHRISTOPHER ALOYON Y ALEGRE,被告-上诉人。[CA-G.R. CR HC 编号00997-分钟]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7日
卡加延德奥罗市第 23 分区 [ CA-G.R. CR HC 编号00997-MIN,2015 年 2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CHRISTOPHER ALOYON Y ALEGRE,被告上诉人。判决 CONTRERAS, J.:上诉[1] 本法院是一项综合判决 [2] 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11 日,武端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 分庭裁定被告上诉人 Christopher Aloyon y Alegre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无合理怀疑第 11181 和 11182 号案件,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 5 和 11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该案件源于两 (2) 条信息[3] 中的一起事件日期为 2005 年 5 月 20 日,如下: 2005 年 5 月 10 日下午 4 点 45 分左右,在 P3,Brgy。 15 日,菲律宾武端市圣伊格纳西奥,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出售和交付一 (1) 包甲基苯丙胺盐酸盐,又称涮涮锅,称重零点零五一二(0.0512)克一种危险药物,以500比索标记的金钱为代价,一种危险药物。违反法律:(违反 Sec. 5 Art II of R.A. NO. 9165)2005 年 5 月 10 日下午 4:45 左右,在 P3,B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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