嘛。 LOURDES Z. UY,请愿人,VS。公共援助和反腐败办公室 – 监察员办公室 (VISAYAS),答辩人。[CA-G.R. SP编号08287]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宿务市特别第 20 赛区 [ CA-G.R. SP 编号 08287,2015 年 1 月 26 日] MA。 LOURDES Z. UY,请愿人,VS。公共援助和反腐败办公室 – 监察员办公室 (VISAYAS),答辩人。决定 QUIJANO-PADILLA, J.: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3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 旨在攻击监察员办公室 (Visayas)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案件编号 OMB-VA-13-0174,标题为“公共援助和预防腐败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 (Visayas) 诉 Lourdes Z. Uy, 部门经理 III (SG 26)/指定的主管家庭互助会开发基金巴科洛德次区域办事处巴科洛德市西内格罗斯省”在此发现请愿人对违反政府会计和审计手册 (GAAM) 第 361 节第 1(d) 和 2 节的简单不当行为负有责任,并处以暂停无偿服务四 (4) 个月。呈请人版本[3] 在此呈请人简述的事实如下: 呈请人自 2005 年起担任家居发展互惠基金伊洛伊洛分公司的主管,并最终获委任为家居发展的第三部门经理2008 年 11 月 17 日,工资等级为 26 的共同基金。作为菲律宾巴科洛德市的居民,为她和她的直系亲属在菲律宾伊洛伊洛市逗留期间提供了一个员工宿舍供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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