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西奥·圣安德烈斯,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GO CO 的继承人,由 Elias ANG 代表,答辩人。[G.R. [第9451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12月06日
333菲尔。 199 第二师 [ G.R.第 94516 号,1996 年 12 月 6 日] LUCIO SAN ANDRES,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GO CO 的继承人,由 Elias ANG 代表,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请愿人 Lucio San Andres 将他的一部分土地(包括 5,000 平方米)出租给 Go Co。他对 Go Co 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驱逐 Go Co 的继承人,指控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禁止转租土地。巴伦苏埃拉大都会初审法院对请愿人作出判决。在上诉中,地区初审法院作出了修改确认,但在进一步向上诉法院上诉时,[1] 后者法院推翻了。因此,本次请求复审的理由是上诉法院错误地 (1) 认为 MeTC 没有对请求人未能要求私人被告撤离该处所的诉讼获得管辖权,以及 (2) 认为私人受访者没有违反禁止承租人转租土地的合同,因为他们拥有给第三方的不是土地,而是他们在租赁房屋上建造的建筑物。事实如下: 申请人是马尼拉大都会巴伦苏埃拉的 Barangay Canumay 的一块土地的所有者。 1973 年 5 月 27 日,他将其北部 5,000 平方米的部分土地租给私人答辩人 Elias Ang 的父亲 Go Co。租约自 1973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13 日止,为期三十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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