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菲尔。 331 第一师 [ G.R.第 104378 号,1996 年 8 月 2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DANILO JUATAN Y CAPSA,被告上诉人。判决 VITUG, J.:在其 1992 年 2 月 3 日的判决 [1] 中,在刑事案件编号 91-96313 中,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45 分庭宣判被告 DANILO JUATAN Y CAPSA “犯有超出合理的罪行怀疑”违反了经 1683 年总统令修正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第 15 条,并判处他无期徒刑和罚款 P20,000.00。 Juantan 于 1991 年 7 月 9 日被指控犯有上述罪行,其内容如下:“1991 年 7 月 5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出售、分发、交付、运输或分发任何受管制药物,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出售或要约出售称为“沙布”的白色结晶物质,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盐酸盐,这是一种受管制药物。“违反法律.”[2] 被告人提出无罪抗辩;[3] 审判随即进行。检方对其提交的事实进行了以下引述。位于马尼拉市的西部警区司令部, 从一名机密线人和一些描笼涯官员那里收到了 Danilo Juatan 一直在从事违禁药物交易的消息。根据 P/Maj 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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