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DANIELQUIJADA Y CIRCULADO,被告上诉人。第115008-0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24日
328菲尔。 505 EN BANC [ G.R.第 115008-09 号,1996 年 7 月 2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DANIELQUIJADA Y CIRCULADO,被告上诉人。判决 DAVIDE, JR., J.:被告上诉人 Daniel Quijada 就 1993 年 9 月 30 日薄荷岛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一分庭的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在两项信息中分别指控他犯有两项罪行,即,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48 条谋杀和根据 PD 以加重形式非法持有枪支第 1866 号,对他处以第一次犯罪的无期徒刑,第二次犯罪的最低刑期为十七年零四个月零一天,最高二十年零一天。 .[1]该上诉最初被分配给法院第三庭,但后来考虑到是否按照人民诉大安案中规定的原则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后来被整体提交给法院, [2] People 与 Tiozon,[3] People 与 Caling,[4] People 与 Jumamoy,[5] People 与 Deunida,[6] People 与 Tiongco,[7] People 与 Fernandez,[8 ] 和 People vs. Somooc,[9] 或根据 People vs. Somooc,修改判决并仅以加重形式非法持有枪支的上诉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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