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RAMON LAPEZ,[1]以蓝宝石航运的名义和风格开展业务,受访者。[G.R. 10805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24日
328菲尔。第486章第 108052 号,1996 年 7 月 24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RAMON LAPEZ,[1] 以蓝宝石航运的名义和风格开展业务,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当地银行作为当地代理行是否有权拦截其外国同行通过该行进行的资金转移并存入另一家当地银行的个人账户,并适用所述资金对所述个人所欠的某些义务?在本请愿书中,上诉法院[2] 在 CA-G.R. 1992 年 6 月 16 日提交的第 27926 号 CV 确认了奎松市第 107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的决定,其决定性部分如下:[3]“因此,特此作出判决:”'1) 主要诉状,责令被告(此处为请愿人 PNB)向原告(此处为私人被告)支付 2,627.11 美元或等值的菲律宾货币,并按 1987 年 1 月 13 日(司法要求之日)的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2) 原告的补充诉状被驳回(原文如此); "'3) 被告的反诉同样被驳回。 :[4]“判决正文内容如下:“'在对诉状以及双方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和分析后,法院得出以下结论:''(a) 被告申请/挪用了2,627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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