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IFICACION F. RAM,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JRS 商业公司,受访者。[G.R. 11575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6月21日
327菲尔。 335 第一师 [ G.R.第 115759 号,1996 年 6 月 21 日] PURIFICION F. RAM,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JRS 商业公司,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KAPUNAN, J.:在这份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65 条要求调回的请愿书中,请愿人抨击了 1993 年 12 月 20 日公共答辩人 NLRC 下令恢复请愿人但没有欠薪的决定。 NLRC 于 1994 年 2 月 28 日拒绝请愿人重新考虑的动议的决议同样受到质疑。事实叙述如下: 申诉人于 1991 年 6 月 11 日开始在私人答辩人 JRS 商业公司 (JRS) 工作,该公司从事信使服务,担任柜台文员实习生,日薪 75.00 披索,增加了一周后到 P106.00。请愿人被分配到碧瑶市松树剧院的大厅办公室。 1991 年 8 月 26 日,请愿人收到一份跨部门备忘录,通知她另一项任命为试用雇员,为期六 (6) 个月,自同日起生效。 1992 年 2 月 13 日,JRS 通过其人事经理 Hernany P. Baure 先生向请愿人发送了一份跨部门备忘录[1],以绩效不理想为由终止她的服务,指出请愿人“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标准绩效” 。”上述解雇于 1992 年 2 月 15 日生效,同日请愿人收到上述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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