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PONCIANO ALMEDA 和 EUFEMIA P. ALMEDA,请愿者,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国家银行,受访者。[G.R. 11341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4月17日
326菲尔。 309 第一师 [ G.R.第 113412 号,1996 年 4 月 17 日] 配偶 PONCIANO ALMEDA 和 EUFEMIA P. ALMED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决定 KAPUNAN, J.:在 1981 年的不同日期,菲律宾国家银行向请愿人、配偶 Ponciano L. Almeda 和 Eufemia P. Almeda 提供了几笔贷款/信贷便利,总额为 P1800 万比索,在六年内支付年利率为 21%。为了获得贷款,Almeda 的配偶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涵盖了 3,500 平方米的土地,以及位于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帕松塔莫的建筑物(马文广场)。双方签署了包含贷款条款和条件的信贷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部分引述如下: 特殊条件 xxx xxx xxx 贷款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十一 (21%),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利息将成为自贷款最初发放之日起六 (6) 个月到期和应付。贷款同样须缴纳适当的服务费,并对任何未偿还或到期未偿还的金额征收每年百分之三 (3%)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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