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FREY BOHANAN,请愿人,VS。上诉法院,LR 公司和配偶 ROSARIO DIONISIO CABRERA, JR.,受访者。[G.R. 11165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4月18日
326菲尔。第375章第 111654 号,1996 年 4 月 18 日] GODFREY BOHANAN,请愿人,VS。上诉法院,LR 公司和配偶 ROSARIO DIONISIO CABRERA, JR.,被告。 D E C I S I O N BELLOSILLO, J.:请愿人质疑上诉法院 [1] 的裁决,该裁决推翻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2] 宣布 1984 年 9 月 14 日止赎出售无效的裁决。他还抨击决议拒绝了他的重新考虑动议。 [3] 1983 年 9 月 7 日,请愿人 Godfrey Bohanan 从私人被告 L 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为 L R)获得了 P200,000.00 披索的贷款,每月分六十 (60) 次等额付款。为了确保付款,请愿人执行了一项契约,将他的两块地段与位于 Sta 的四单元公寓楼抵押。 Ana, 马尼拉,并受马尼拉契约登记处第 92334 和 92335 号产权转让证书的保护。契据进一步规定,如果申请人未能支付任何每月摊销,逾期摊销或摊销将按 1-3/4% 收取每月利息,但不影响 LR 宣布全部债务或全部未付余额的权利,因为情况可能是,应有的和可要求的。此外,如果该事项交由律师代收,请愿人必须支付代收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杂费,相当于未偿债务总额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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