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 T. RASONABLE,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乔伊·格瓦拉和胜利班轮公司,受访者。[G.R. 11719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2月20日
324菲尔。 191 第二师 [ G.R.第 117195 号,1996 年 2 月 20 日] DANNY T. RASONABLE,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乔伊·格瓦拉和胜利班轮公司,受访者。 PUNO, J. 判决:1993 年 3 月 19 日,请愿人 DANNY T. RASONABLE 向邦板牙省圣费尔南多的第三地区仲裁分局提出了针对私人被告 VICTORY LINER, INC. 和 JOEY GUEVARRA 的非法解雇申诉,并祈祷用于恢复、支付欠薪和其他福利、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1]在 1993 年 11 月 8 日的决定 [2] 中,劳工仲裁员 Ariel C. Santos 认定私人被告犯有非法解雇罪。他们被责令向请愿人支付总金额P84,957.47,代表后者从1993年3月1日(请愿人被非法解雇时)至1993年11月8日(劳工仲裁员裁决之日)的拖欠工资,第13个月的工资,离职费相当于每服务一年半个月的工资和总裁决的百分之十 (10%) 作为律师费。双方不满,向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NLRC)提出上诉。在他的上诉中,[3] 申诉人请求修改劳工仲裁员的决定,改为判给他全额欠薪、相当于每服务一年一 (1) 个月工资的离职费,以及如果他没有获得其他福利,他将获得被非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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