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HM INDUSTRIES, INC.,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REYNALDO C. GAGARINO,ROBERTO M. Durian 和 JONE M. COMENDADOR,受访者。[G.R. 11885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6日
345菲尔。第1077章第 118853 号,1997 年 10 月 16 日] BRAHM INDUSTRIES, INC.,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REYNALDO C. GAGARINO、ROBERTO M. Durian 和 JONE M. COMENDADOR,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BELLOSILLO, J.:诚然,有关解雇工人的事项属于管理层的特权范围。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某些强制性要求,以确保在不任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行使这一特权。我们的法律制度规定解雇工人的原因和方式都必须适当,否则解雇本身就有严重缺陷,可能会被宣布为非法。这是因为工人的工作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征,因此属于宪法的保护范围,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剥夺任何人平等的权利。保护法律。”因此,在不遵守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不能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 [1] Roberto M. Durian、Jone M. Comendador 和 Reynaldo C. Gagarino 就非法停职、非法解雇、非法解雇、非法扣减、不支付服务奖励假、第 13 个月工资以及实际、道德和模范提起诉讼在劳工仲裁员面前对 Brahm Industries, Inc. (BRAHM) 造成损害。在他们的投诉中,他们声称他们在不同的日期以不同的工资率和不同的职位被 BRAHM 雇用。 [2]三 (3) 人都声称他们每周工作七 (7) 天,从早上八点到下午五点;他们被要求每周从下午五点到午夜加班三(3)次,并且每周至少加班一次,整晚;仅根据最低工资向他们支付加班费;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加加里诺的工作于 1990 年 10 月被终止,而榴莲和 Comendador 于 1992 年 12 月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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