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MAN ENTERPRISES, INC.,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 1076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2月26日
335菲尔。 1150 第三师 [ G.R.第 107671 号,1997 年 2 月 26 日] REMMAN ENTERPRISES, INC.,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解决本案时,法院将民事藐视法庭与刑事藐视法庭区分开来。它还认为,基于一次听证会和受正式委托的法院书记员向初审法院单方面提交的目视检查报告,请愿人可能对间接藐视法庭负有责任。本申请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是上诉法院(第三庭)[3] 分别于 1992 年 1 月 31 日和 1992 年 10 月 14 日颁布的决定[1] 和决议[2] , 在 CA-GR第 10926 号,题为“菲律宾人民诉雷曼企业公司”被质疑的决定在 1990 年 6 月 15 日和 1990 年 11 月 21 日颁布的利帕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12 分庭 [5] 的命令 [4] 中,在第 2760 号民事案件中确认了 Rremman Enterprises, Inc. 犯有“因持续无视和违抗本法院 1984 年 8 月 29 日 xx x 的判决而间接藐视法庭罪”。 1992 年 10 月 14 日的决议在此拒绝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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