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STEBAN VICTOR Y PENIS,被告上诉人。 127903号】
354菲尔。 195 EN BANC [ G.R.第 127903 号,1998 年 7 月 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STEBAN VICTOR Y PENIS,被告上诉人。每个法院的决定:在法院进行自动审查之前,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5 分庭于 1996 年 12 月 16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 Esteban Victor y Penis 有罪,超出对罪行的合理怀疑强奸罪并判处其最高死刑,并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上诉人在 1996 年 8 月 8 日的诉状中被指控犯有强奸罪,该诉状虽然有些错误但充分地声称: 1996 年 6 月的某个时候,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即:当时和那里故意, Raquel Villanueva 是一名 15 岁的未成年人,是继女,非法且重罪地脱掉衣服,并将自己置于她身上,然后在未经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她的意愿与下面签名的申诉人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2]在这次传讯中,上诉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提出了无罪抗辩。 [3]此后,案件的审判继续进行,如前所述,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有以下决定性部分:因此,特此作出判决,认定被告 Esteban Victor y Penis 有罪,对罪行的合理怀疑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规定并处罚的强奸罪,特此判处上述被告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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