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菲尔。第798章第 127904 号,2002 年 12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STEBAN VICTOR Y PENIS,被告上诉人。判决 CALLEJO, SR., J.:这是对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5 分庭的判决[1] 的自动审查,认定被告上诉人 Esteban Victor y Penis 在刑事案件中对合格强奸罪的合理怀疑是有罪的编号为 Q-96-67322 并判处他死刑,并向私人申诉人 Marilyn Corpuz Villanueva 支付 P50,000.00 披索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刑事案件编号 Q-96-67323 中的淫荡行为,并判处他在最短期限为四 (4 ) 年零两 (2) 个月的监禁刑罚,最高刑罚,并向被冒犯的一方支付 P120,000.00 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被告上诉人提起的合格强奸刑事诉讼,记录为刑事案件编号 Q-96-67322,声称: 下列签名人指控 ESTEBAN VICTOR y PENIS, STEP-FATHER 犯有强奸罪,具体如下: 1996 年 5 月,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人以武力和恐吓手段,即:当时故意、非法和重罪地脱掉 13 岁的继女 Marilyn Villanueva 的衣服;并把自己放在她身上,然后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她的意愿与下面签名的投诉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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