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菲尔。第355章第 134229 号,1999 年 11 月 26 日] LITO LIMPANGOG 和 JERRY LIMPANGOG,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对单一决定的上诉不能在两个法院之间分开。上诉分流不利于司法的有序进行,并可能引起复审法院之间的处置冲突。具体而言,上诉法院无权审查对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的上诉,如果同一裁决还因同一事实引起的罪行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换言之,最高法院对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在这些案件中,以下处罚是永久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使同一决定下令,此外,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或处罚。相同的事件和事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针对上诉法院 [2] (CA) 在 CA-GR CR No. 18059 中 1998 年 4 月 14 日的裁决[1]。三个信息,一个是谋杀,两个由省检察官 I Rosario D. Beleta 签署的所有受挫谋杀案在奥尔莫克市地区审判法院对请愿人 Lito Limpangog 和 Jerry Limpangog 提起诉讼。 [3]请愿人在受审期间不认罪。此后,就案情进行审判。 1994 年 9 月 15 日,初审法院作出了一项联合决定[4],裁定他们犯有所有指控:“因此,特此在刑事案件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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