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LANDO TABANGGAY,被告上诉人。[G.R. 1305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6月29日
390菲尔。 67 EN BANC [ G.R.第 130504 号,2000 年 6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LANDO TABANGGAY,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涉及乱伦强奸的指控中,被告与被犯罪方的关系以及被犯罪方的年龄必须在信息中被指控,并在审判期间由控方以有力的证据证明。受害者出生证明的光影副本既没有经过认证也没有正式提供作为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她的年龄。自动审查案件陈述是 1997 年 5 月 16 日由东民都洛省卡拉潘地区审判法院(第 39 分庭)[2] 在刑事案件编号 C-4775、C-4776 中发布的联合裁决[1]和 C-4777,以三项合格的强奸罪判处 Rolando Tabanggay 有罪,并判处他每项罪名的最高死刑。在 1995 年 7 月 18 日的三份单独信息[3] 中,上诉人被指控犯有一次强奸罪,据称对他当时 14 岁的女儿 Rynalyn Tabanggay 犯下一次强奸罪;两次对抗他的另一个女儿,当时 13 岁的 Genalyn Tabanggay。除时间、日期和受害人姓名外,信息类似如下:“1994 年 5 月 14 日左右,凌晨 2 点左右,在 Barangay Sta . 菲律宾东民都洛省维多利亚市梅萨市,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出于色欲和猥亵目的,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使用致命武器,故意, 非法和重罪地撒谎并成功地与他 14 岁的女儿 RYNALYN TABANGGAY y RAMIREZ 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后者的意愿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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