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S LAO,请愿人,VS。上诉法院、英美烟草联合公司和 ESTEBAN CO、被告。 [G.R.第 60647 号] ESTEBAN CO,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ANDRES LAO,答辩人。 [G.R. No. 60958-59] 联合英美烟草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ANDRES LAO、JOSE LAO 和 TOMAS LAO,答辩人。[G.R. [第4701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2月17日
382菲尔。 583 第三师[G.R.第 47013 号,2000 年 2 月 17 日] ANDRES LAO,请愿人,VS.上诉法院、英美烟草联合公司和 ESTEBAN CO、被告。 [G.R.第 60647 号] ESTEBAN CO,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ANDRES LAO,答辩人。 [G.R. No. 60958-59] 联合英美烟草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ANDRES LAO、JOSE LAO 和 TOMAS LAO,被告。 D E C I S I O N PURISIMA, J.:这些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合并请愿书围绕着委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在香烟销售中的责任声明不一致。酒吧的共同事实背景如下: 1965 年 4 月 6 日,英美联合烟草公司(简称公司)与 Andres Lao 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根据合同,Lao 同意将公司生产和运输的卷烟销售到他在独鲁万市的营业地址。老挝将反过来将销售收入汇给公司。对于他的服务,Lao 将根据所售香烟的种类、固定的月薪和运营津贴获得佣金。作为对老挝遵守其合同义务的保证,他的兄弟 Jose 和他的父亲 Tomas 签署了一份抵押契约 [1] 以向公司支付 200,000 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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