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ENIUM INDUSTRIAL COMMERCIAL CORPORATION,请愿人,VS。 JACKSON TAN,受访者。[G.R. 13172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2月28日
383菲尔。 468 第二师 [ G.R.第 131724 号,2000 年 2 月 28 日] MILLENIUM INDUSTRIAL COMMERCIAL CORPORATION,请愿人,VS. JACKSON TAN,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1994 年 12 月,Millenium Industrial Commercial Corporation(本案的请愿人)就其 TCT 第 24069 号所涵盖的不动产签署了一份不动产抵押契约[1],有利于被告 Jackson Tan。抵押的执行是为了确保支付申请人对被告的债务 200 万比索,没有每月利息,但在 1995 年 6 月 10 日到期时,应支付 400 万比索。 1995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在宿务市第 6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对请愿人提出了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申诉。 1995 年 11 月 21 日,传票和诉状副本通过某位 Lynverd Cinches 送达请愿人,在 1995 年 11 月 23 日的治安官的报税表中描述为“绘图员,足够年龄和(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人其中,他是被告公司的最高级别官员或负责人,以接受法院的程序。” [2] 呈请人以没有有效的传票送达为由请求驳回申诉,因此初审法院没有获得管辖权。请愿人援引了 1964 年《法院规则》第 14 条第 13 条,并辩称,如治安官的报税表中所称,送达 Lynverd Cinches 是无效的,因为他不是可以向其送达传票的授权人之一,而且事实上,他甚至不是它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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