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ELADIO VIERNES Y ILDEFONSO,上诉人。[G.R.编号 136733-35]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13日
423菲尔。第463章第 136733-35 号,2001 年 12 月 13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ELADIO VIERNES Y ILDEFONSO,上诉人。 PANGANIBAN, J. 判决:根据法院规则,刑事诉讼中的定罪判决只能根据被告的动议进行修改。作为一项规则,检方不得寻求和审判法院给予比原判决更严厉的处罚。在新的和修改后的刑罚是死刑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我们面前的案件是对 1998 年 4 月 6 日判决和 1998 年 5 月 21 日命令[2] 的上诉 [1] 利帕市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12 分庭)的刑事案件编号 0532-97 , 0533-97 和 0534-97。被攻击的决定判定上诉人两项强奸罪和一项强奸未遂罪。它的处理如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 ELADIO VIERNES y ILDEFONSO 在 Crim.Crim.Case No. 0532-97 中犯有强奸罪,根据第 335 条第 3 款的定义和处罚,罪名无可置疑。经第 2532 号共和国法和第 4111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在第 0533-97 号刑事案件中强奸未遂罪,根据第 335 条第 3 款的定义和处罚经第 2532 号共和国法和第 4111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51 条;以及在 Crim. Case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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