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菲尔。 194 EN BANC [ G.R.第 130663 号,2001 年 3 月 20 日]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安吉利斯特蕾莎,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判定一名已认罪“有罪”的被告时,初审法院不应满足于他对所指控罪行的认罪。同样,辩护律师有义务为其当事人辩护、保护其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院规则关于正当程序的严格标准。由于一审法院和辩护人均未遵守上诉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本院不能对其定罪予以确认。因此,向初审法院还押是合情合理的。本法院自动审查的案件是 1997 年 5 月 28 日,Cabanatuan 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7 分庭的裁决[1],裁定洛杉矶站。特蕾莎强奸了他 12 岁的女儿并判处他死刑,这是无可置疑的。该决定的法令部分措辞如下:“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法院认定并认为被告 ANGELES STA.TERESA y PROTESTA 对 [r]ape 罪的合理怀疑是有罪的,并特此判决他将遭受死刑,并要求他赔偿被冒犯的一方 P50,000.00 作为精神和惩戒性损害赔偿,并支付本诉讼的费用。所以命令。“[2] 提起诉讼由他的女儿 Lorna 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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