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菲尔。 830 第二师 [ G.R.第 117857 号,2001 年 2 月 2 日] LUIS S. WONG,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 1994 年 10 月 28 日 C.A. G.R. CR 11856[1] 确认了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庭的决定,就 Batas Pambansa Blg 的三 (3) 项罪名将请愿人定罪。 22 项(弹跳支票法)违规行为,每项罪名判处他四 (4) 个月监禁,并分别向私人被告支付 P5,500.00、P6,410.00 和 P3,375.00 的金额,对应的价值所涉及的支票,以及从提起刑事指控时起的法定利率,以及支付费用。该案的案由如下: 呈请人黄某为日历制造商Limtong Press Inc. (LPI) 的代理人。 LPI 会打印示例日历,然后将它们提供给代理商以展示给客户。代理商将获得客户的采购订单并将其转发给 LPI。打印日历后,LPI 会将日历直接发送给客户。此后,代理商会过来收取款项。然而,请愿人有未汇收款的历史,他在与妻子共同签署的确认收据中正式承认了这一点。 [2]因此,请愿人的客户必须在 LPI 接受其采购订单之前签发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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