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菲尔。第347章第 143275 号,2002 年 9 月 10 日] 菲律宾土地银行,请愿人,VS。 ARLENE DE LEON 和 BERNARDO DE LEON,受访者。决定 CORONA,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上诉法院 2000 年 2 月 15 日 [2] 驳回请愿人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为简洁起见) 的普通上诉的决议 [1] 复审的请愿书),以及 2000 年 5 月 22 日的决议[3],否决了重新审议的动议。上诉法院认定的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请愿人——被上诉人 Arlene de Leon 和 Bernardo de Leon 是 TCT 编号 163051 所涵盖的位于 Tarlac 康塞普西翁 San Agustin 的一块土地的注册所有者。面积50.1171公顷。根据 RA 6657,标的财产自愿以每公顷 P50,000.00 的价格出售给政府。土地改革部 (DAR) 提出了每公顷 P17,656.20 比索的还价,或总计 P884,877.54 比索,但同样被拒绝。 DAR 提出了另一个报价,将金额增加到 P1,565,369.35。鉴于上诉人-被上诉人未能对 DAR 提出的新提议作出回应,土地改革部裁决委员会 (DARAB) 根据 Sec. RA 6657 的第 16 (d) 条。随后,DARAB 发布了一项命令,指示被告-上诉人 LBP 根据 DAR 行政令第 10 号重新计算标的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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