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DEX 资源开发,请愿人,VS。 EPHRAIM MORILLO,受访者。[G.R. 13812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12日
428菲尔。 934 第三师[G.R.第 138123 号,2002 年 3 月 12 日] MINDEX 资源开发,请愿人,VS。 EPHRAIM MORILLO,答辩人。 J. PANGANIBAN 判决: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被迫提起诉讼以保护和执行自己的权利而授予律师费。授予必须有事实证明;它不能仅仅依赖于推测或推测 -- -- 必须在决定案文中说明其依据。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1999 年 3 月 26 日在 CA-GR CV No. 46967 中的裁决[1] 提出异议。被质疑的决定内容如下:“因此,上诉的决定得到了修改,即对 P76,000.00 的租金和 P132,750.00 的维修费用支付的合法权益为每年百分之六 (6%)从 1994 年 6 月 22 日,法院作出裁决之日起至其终局之日为止。此后,如果判决的金额仍未支付,则利率应为每年百分之十二(12%),从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直至全额支付。”[2]对此,CA 表示:“1991 年 2 月,Ephraim Morillo 和 Mindex Resources Corporation(简称 MINDEX)签订了一项口头协议,租用前者的 6 x 6 十轮货运卡车,用于 MINDEX 在 Binaybay 的采矿作业, Bigaan, San Teodoro, Oriental Mindoro, 在规定的租金'P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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