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菲尔。 463 第三师[G.R.第 149617 号,2003 年 9 月 3 日] 法官 MARIANO JOAQUIN S. MACIAS,请愿人,VS。 MARGIE CORPUS MACIAS,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ANDOVAL-GUTIERREZ, J.:正当程序是正义本身的本质。法治是我们自由社会的基石,正义是它的命脉。因此,拒绝正当程序不亚于拒绝司法。 [1]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经修订)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对 2001 年 7 月 13 日的决定[2] 和 2001 年 8 月 30 日的决议[3] 提出质疑,两者均由CA-GR 上诉法院SP No. 64733,“Margie Corpus Macias 与 Hon. Wilfredo G. Ochotorena 和 Hon. Mariano Joaquin S. Macias 法官。”记录所载的事实前因是: 2001 年 2 月 6 日,Mariano Joaquin S. Macias 法官(此处为请愿人)向北三宝颜 Sindangan 第 1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提交了一份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愿书针对 Margie Corpus Macias(此处为被告),作为民事案件编号 S-695。警长竭力亲自将传票和投诉副本送达被告,但无济于事。因此,初审法院根据请愿人的动议,于 2001 年 3 月 7 日发布命令,指示通过在北三宝颜省以及双城达皮坦和第波洛的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传票,并随后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提交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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