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菲尔。第328章第 148368-70 号,2003 年 7 月 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DUARDO FABIAN Y MARI,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UNO, J.:正在审查的是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在 Crim 中的决定[1]。案件编号 Q-99-85973 至 75,日期为 2001 年 3 月 21 日,认定上诉人 Eduardo Fabian y Mari 犯有三 (3) 项强奸罪,并无合理怀疑,并对他处以每项罪名的无期徒刑监禁.在三 (3) 项单独的信息中,Eduardo Fabian 被指控犯有三 (3) 项强奸罪,具体如下:犯罪。案件编号:Q-99-85973 1998 年 10 月 3 日左右,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故意、非法和重罪地脱下一名 MARIETTA TINGSON Y SUIZA 的衣服。在她位于布吉吉特纳街 35 号的房子里。这座城市的阿波罗尼奥·萨姆森(Apolonio Samson)将自己置于她之上,此后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与她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2]除了其他两起强奸事件的发生日期外,第 Q-99-85974-75 号刑事案件中的信息也有类似的措辞。据称其中一人于 1998 年 8 月 16 日 [3] 犯下,另一人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犯下。 [4]上诉人对所指控的所有罪行均不不认罪,并因三 (3) 项强奸罪名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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