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银行(现威士满银行),请愿人,VS。 VICENTE HENRY TAN,受访者。[G.R. 15694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4日
487菲尔。第512章第 156940 号,2004 年 12 月 14 日] 联合银行(现威士满银行),请愿人,VS. VICENTE HENRY TAN,答辩人。 PANGANIBAN, J. 决定:虽然法律赋予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扣除拒付支票价值的权利,但它们必须非常谨慎地这样做,以免过度损害存款人。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56292 中 2003 年 1 月 27 日的裁决[2] 提出异议。CA处置如下:“因此,在所考虑的前提下,特此确认第三司法区甲万那端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6 分庭 1996 年 12 月 3 日在民事案件第 892-AF 号中的决定。向[呈请人]支付的费用。”[3] 事实 CA对前因的叙述如下:“Vicente Henry Tan (以下简称 TAN) 是一名商人,也是 Associated Bank (以下简称 BANK) 的定期存款-债权人。 . 1990 年 9 月的某个时候,他将一张远期 UCPB 支票存入上述银行,金额为 101,000.00 披索,由打拉的某位 Willy Cheng 发给他。该支票已正式记入他的银行记录,从而使他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的余额为 P196,000.00 的原始存款。据称,根据银行的建议和指示,P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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