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菲尔。 31 二级 [ G.R.第 144440 号,2004 年 9 月 1 日] 海关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磷肥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纽约州的财务规划者常常对提供有利投资环境的需要和加强税收征收的需要之间的不稳定平衡感到困惑。在本复审请愿书中,法院被要求解释旨在使投资者受益并获得免税的法律条款。免税通常严格针对纳税人;然而,当法律中声称的模棱两可的地方更多的是想象而不是真实时,应该毫不犹豫地为纳税人做出裁决。案件的事实背景并不复杂。被告菲律宾磷肥公司(Philphos)是一家国内公司,从事生产和生产化肥,供国内和国际分销。其经营基地位于出口加工区莱特工业开发区。 [1]它还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EPZA) 注册,现称为菲律宾出口区管理局 (PEZA)。 [2] 化肥制造需要 Philphos 为其机器购买燃料和石油产品。 Philphos 认为这些燃料供应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们用于运行机器和设备以及将原材料转化为肥料。 [3]燃料供应在国内从当地分销商那里获得,在这种情况下,Petron Corporation (Petron) 进口燃料并向海关局支付相应的关税;以及向国税局征收的从价税和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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