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国际商务航空服务 PHILS., INC.,受访者。[G.R. 【第15196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9日
481菲尔。 366 第一师 [ G.R. No. 151963, September 09, 2004 ] AIR PHILIPPINES CORPORATION,请愿人,VS.国际商务航空服务菲尔斯公司,答辩人。 PANGANIBAN, J. 判决:律师的简单疏忽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与其律师一样疏忽大意。因此,请愿人必须承担后果并接受其失败。毕竟,胜诉方并没有利用申诉人的过错,而只是依法追究其有效且经证实的主张。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的裁决[2] 和 2002 年 1 月 25 日的决议[3] 提出异议CA-GR CV No. 64283。被攻击的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写道:“鉴于上述所有情况,[请愿人]的上诉得到部分批准,因为上诉的决定得到了确认,并修改了裁决删除有利于 [被申请人] 的经纪人费用。”[4] 受到攻击的决议拒绝重新考虑该决定。事实 CA 叙述的事实如下:“为了简洁起见,菲律宾航空公司 (API) 需要一家商业机构的服务来运送其 B-737 飞机,其注册号为 RP C1938,来自美国到菲律宾,途经奥隆阿波市的苏比克湾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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