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菲尔。 665 第三师 [ G.R.第 150647 号,2004 年 9 月 29 日] ROWENO POMO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PANGANIBAN, J. 判决:已确立的原则是,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在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后,对本国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事实被曲解而被告人的清白取决于对事实结论的正确理解时,最高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经过仔细的复审,本院相信是“意外”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至少,可信证人的证词对上诉人的罪行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因此,法院必须支持宪法的无罪推定。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1],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2001 年 2 月 28 日的决定[2] 和 2001 年 10 月 30 日的决议[3]( CA) 在 CA–GR CR No. 18759 中。CA 确认了 1995 年 3 月 8 日伊洛伊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5] 在刑事案件 No. 36921,认定 Roweno Pomoy 犯有杀人罪。受到攻击的 CA 决定如下:“因此,考虑的处所已修改为 [请愿人] ROWENO POMOY 被判处六 (6) 年四 (4) 个月零十(10) 天的监狱长(最少)至十四 (14) 年八 (8) 个月和二十 (20) 天的监禁时间(最多),特此确认上诉的决定在所有其他方面。...
ROWENO POMO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第150647号】pdf预览版ROWENO POMO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第150647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