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曼努埃尔和乔斯林巴雷多,请愿者,VS。配偶 EUSTAQUIO 和 EMILDA LEAÑO,受访者。[G.R. 15662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4日
474菲尔。第869章第 156627 号,2004 年 6 月 4 日] 配偶 MANUEL 和 JOCELYN BARREDO,请愿人,VS。配偶 EUSTAQUIO 和 EMILDA LEAÑO,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UNO, J.:在律师解决此案时,我们回顾了大约 80 年前本法院在 Song Fo Co. v. Hawaiian Philippine Co. [1] 案中阐明的历史悠久的义务和合同原则。因轻微或偶然的违约行为,不得解除合同。事实的前因是无可争议的。 1979 年的某个时候,请愿人的配偶 Manuel 和 Jocelyn Barredo(Barredo 配偶)用社会保障系统 (SSS) 的 P50,000.00 贷款收益购买了位于马尼拉大都会拉斯皮纳斯 Pilar 村丁香路沿线的房屋和地块应在 25 年内支付,以及从 Apex Mortgage and Loans Corporation (Apex) 支付的 P88,400.00 贷款在 20 年内支付。为了获得双笔贷款,他们对房屋和地段执行了第一次抵押,支持 SSS,第二次抵押给 Apex。 1987 年 7 月 10 日,Barredo 的配偶通过有条件的抵押出售契约将他们的房屋和地块卖给了受访者 Eustaquio 和 Emilda Leaño(Leaño 的配偶)。 Leaño 配偶将向 Barredo 配偶支付 P200,000.00,其中 P100,000.00 将于 1987 年 7 月 15 日支付,而 P100,000.00 的余额将在合同签署后分十 (10) 个月等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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