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查理·埃斯皮诺萨,上诉人。[G.R. 13874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5日
476菲尔。 42 EN BANC [ G.R.第 138742 号,2004 年 6 月 15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查理·埃斯皮诺萨,上诉人。 CALLEJO, SR., J. 判决:这是对布拉干省马洛洛斯地区审判法院第 78 分庭在第 183-M-98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上诉人查理·埃斯皮诺萨犯有强奸罪的判决[1] 的自动审查,判处他死刑,并责令他支付P50,000.00作为损害赔偿。 1998 年 2 月 6 日,向布拉干省马洛洛斯地区审判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上诉人犯有严重强奸罪,其中的控诉部分措辞如下: 签字的原告 Marilou Arcangel 在其母亲的协助下, Amelita Arcangel, underoath (sic) 指控 Charlie Espinosa 犯有强奸罪,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的规定受到如下处罚:在(原文如此)或大约 1996 年 8 月,在菲律宾布拉干省巴里乌格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手持扇刀并使用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违背她的意愿,与 14 岁的 Marilou Arcangel 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 [2]庭审期间,上诉人提出无罪抗辩。案件的审判随之而来。起诉案件[3] 1996 年 8 月的一个晚上,当时 14 岁的 Marilou Arcangel 和她的五 (5) 个兄弟姐妹一起睡在他们位于 Sta 的房子的地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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