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菲尔。 1010 第二师 [ G.R.第 141278 号,2004 年 3 月 23 日] MICHAEL A. OSMEÑA,请愿人,VS. CITIBANK, N.A.,Associated BANK 和 FRANK TAN,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CALLEJO, SR., J.:这是根据 CA-G.R. 上诉法院判决 [1] 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 CV 第 49529 号,在第 91-538 号民事案件中确认了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38 分庭的判决[2]。从记录中可以看出,法官上诉源于以下事实背景:1991 年 2 月 22 日,请愿人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花旗银行、N.A. 和联合银行进行损害赔偿。 [3]此案立案为民事案件第 91-538 号。诉状实质上指称,在 1989 年 8 月 25 日前后,请愿人从花旗银行经理支票 No. 20-015301(为简洁起见)购买了应付给被告 Frank Tan 的金额 P1,545,000 披索的支票;呈请人其后获悉,上述经理支票已存入被申请人联合银行罗萨里奥分行,存入某Julius Dizon 19877号储蓄账户的账户;被诉人将支票清算和/或支付给不当方,并且收款人(被诉人 Frank Tan)没有任何背书,明显违反了被诉人在《票据法》和标准银行惯例下的义务;考虑到请愿人的支票收款人Frank Tan没有收到支票的价值,请愿人要求被诉人花旗银行和联营银行支付或偿还支票的价值;然而,被申请人顽固地拒绝听从他一再要求支付和/或偿还支票金额的要求;因此,请愿人被迫提出申诉,要求归还支票金额、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MICHAEL A. OSMEÑA,请愿人,VS。 CITIBANK, N.A.,Associated BANK 和 FRANK TAN,受访者。[G.R. 141278号】pdf预览版 MICHAEL A. OSMEÑA,请愿人,VS。 CITIBANK, N.A.,Associated BANK 和 FRANK TAN,受访者。[G.R. 141278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