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HAN SHIPPING CORPORATION,请愿人,VS。国家食品管理局,受访者。[G.R.不。 15975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4日
514菲尔。 166 第三分区 [ G.R.不。 159750, 2005 年 12 月 14 日 ] Jehan SHIPPING CORPORATION, REITTIONER, VS.国家食品管理局,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一般规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 和 5 条的动议中的三天通知要求是强制性的。它是程序正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当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机会发表意见,并且确实通过针对该动议的诉状提出意见时,则认为该规则背后的目的已得到充分实现。基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我们面前的案件是由 Jehan Shipping Corporation 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请愿书试图推翻并撤销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No. 69209 中 2003 年 1 月 31 日的决定[2] 和 2003 年 9 月 9 日的决议[3]。受到攻击的 CA 决定被处置为如下:“鉴于上述情况,特此批准请愿书。特此搁置 2002 年 1 月 8 日有问题的联合决议、2002 年 1 月 16 日的执行令和 2002 年 1 月 25 日的命令。公共答辩人责令对请愿人[本案被申请人]NFA的复议动议和复议补充动议的实质是非曲直作出裁决,其后按照议事规则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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