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海外就业中心,INC.,请愿人,VS。 CECILIA BEA,受访者。[G.R. 14302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9日
512菲尔。第749章第 143023 号,2005 年 11 月 29 日] EASTERN OVERSEAS EMPYMENT CENTER, INC.,请愿人,VS. CECILIA BEA,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案中 2000 年 1 月 5 日的裁决[1] 提出的复审请求。 SP No. 51312 确认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于 1997 年 11 月 28 日和 1998 年 1 月 22 日在 POEA ADJ (L) CN 中的决议。 93-05-827/CA NO. 009966-95;以及 2000 年 4 月 24 日的 CA 决议[2],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该案的事实和程序前因,如 CA 在其被攻击的决定中所述,如下: 1992 年 2 月 11 日,私人被告 Bea 被 Elbualy 集团/苏丹卡布斯大学医院 (SQUH) 聘为高级护士长,主要雇主通过其在菲律宾的安置机构,请愿人Eastern Overseas Employment Centre, Inc. (Eastern)。她的合同工期为两 (2) 年,截至 1994 年 2 月 11 日,基本月薪为 1,456.00 美元。私人答辩人 Bea 在 SQUH 的安置在上述合同雇佣期间有三 (3) 个月的试用期。私人被告 Bea 的试用期于 1992 年 5 月结束,但她仍继续受雇于 SQ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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