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ANGEL A. ENFERMO,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G.R.没有。 148682-85]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30日
513菲尔。 1 第一师 [ G.R.没有。 148682-85,2005 年 11 月 30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ANGEL A. ENFERMO,上诉人。判决 AZCUNA, J.:本案由上诉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则》第 124 条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审查上诉案件[1] 并经修改确认后向本法院证明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58 分庭的决定,裁定上诉人犯有两项通过伪造公共文件进行恶意篡改的罪名和两项恶意篡改罪名。[2] 1996 年 10 月 25 日,监察员办公室向马尼拉大都会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提交了 12 份针对上诉人 Angel A. Enfermo 和 Ferdinand C. Entienza 的信息,他们都是菲律宾国家研究委员会的前雇员(NRCP)。[3]一些提起的案件因检方多次未能提供证据而被驳回。 [4]重新考虑解雇令的动议被驳回。 [5] NRCP 通过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向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求调回申请[6],质疑驳回和拒绝重新考虑的动议,上诉法院在 1998 年 11 月 18 日的决议中驳回了该请求。 [7]由于这些案件被驳回,唯一幸存下来并在地区审判法院受审的案件是第 5 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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