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菲尔。 140第一师[上午不。 05-7-458-RTC,2005 年 8 月 25 日] 对警长 T. BISNAR 的匿名投诉,区域审判法院,78 分庭,莫龙,黎刹。决议 YNARES-SANTIAGO, J.:在一封未注明日期的信函中,一名关心的 Morong, Rizal 公民指控警长 Sales T. Bisnar, Morong, Rizal, Branch 78, 其行为不符合法庭雇员的标准。投诉人断言,人们经常看到比斯纳尔警长参与斗鸡并打赌,有时是在办公时间。在 2005 年 3 月 30 日的评论中,比斯纳尔警长承认参加了斗鸡,但否认在办公时间这样做。在 2005 年 7 月 21 日的议程报告中,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建议提醒比斯纳尔警长在他的行动中更加谨慎,特别是他参与可能对整个司法机构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法院工作人员行为守则》[1]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正义的哨兵,其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对司法机构的荣誉和尊严以及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法院一再表示,每一个负责司法行政和处置的人——从主审法官到最底层的办事员——的行为和行为都应承担沉重的责任,不得有任何可能玷污的怀疑。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要时刻保持礼仪端正,而且要不容置疑。确实,法院的形象必然反映在从法官到最低雇员的男性和女性的官方或其他行为中,因此,维护法院中每个人的迫切神圣职责它的好名声和作为真正的正义殿堂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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