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BENGUET 公司,受访者。[G.R.编号:134587 13458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8日
501菲尔。 343 第二师 [ G.R. Nos. 134587 134588, July 08, 2005 ]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Benguet 公司,答辩人。 DECISION TINGA, J.:这是对上诉法院前第十四分部的综合决定进行复审的请愿书[1] 呈请人是国税局局长(“呈请人”),以官方身份行事国税局 (BIR) 是财政部的附属机构,[2] 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退款或税收抵免的要求。 [3]被诉人Benguet Corporation(“被诉人”)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经营,以及向各种实体销售或营销。[4]被投诉人是一家增值税 (VAT) 注册企业。 [5]有问题的交易发生在 1988 年至 1991 年期间。经第 273 号行政命令 (E.O.) 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6] 第 99 条。 1987 年生效,任何在贸易或商业过程中销售、易货或交换货物、提供服务或从事类似交易的人以及任何进口货物的人,应按 10% 的税率缴纳销项税或 0%(“零评级”),具体取决于 Sec 下的交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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