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E IOLE NACUA-JAO,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不。 14946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3日
535菲尔。第784章不。 149468,2006 年 10 月 23 日] MARIE IOLE NACUA-JAO,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裁决 AUSTRIA-MARTINEZ, J.:这解决了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加州上诉法院 (CA) 2000 年 12 月 11 日的裁决[1] 和 2001 年 6 月 17 日的裁决提出的复审请求的上诉-GR SP 编号 54261.[2]重要事实由 CA 总结,因此:[3] Marie Iole Nacua-Jao (Jao) 向 Naic, Cavite (RTC) 地区审判法院(第 XV 分庭)针对杰克逊和詹妮莉·甘的配偶提出了申诉[4] (配偶 Gan)、Lee Ching Hsien (Hsien) 和中国银行 (CBC) 要求追回财产、声明契约和所有权和损害赔偿无效。在上述投诉中,Jao 声称她是一块土地的合法拥有人,该土地被称为 Lot No. 561,位于 Cavite 的 Ternate,并在 T-525552 号转让证书 (TCT) 下以她的名义注册。 [5] 1995年9月,在离开宿务之前,她将所有者的T-525552副本委托给了Hsien。次年,她写信[6] Hsien 要求归还所有者的 T-525552 副本,但后者没有遵守。 Jao 后来发现,Hsien 已根据 1996 年 1 月 19 日的销售契据 [7] 将标的财产出售给配偶 Gan,而后者导致 T-525552 被取消并以 TCT 的名义发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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