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菲尔。 912 第二师 [ G.R.不。 171397,2006 年 9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VICENTE SY Y MADLANGBAYAN,被告上诉人。判决 GARCIA, J.:本法院先前根据 People v. Mateo[1] 向上诉法院 (CA) 提交的上诉是本案被告上诉人 Vicente Sy y Madlangbayan 对 1999 年 11 月 26 日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10 分庭在其刑事案件编号 98-1724 中裁定他违反了共和国第 4 条第 20 条第 15 条第 III 条的规定,并无合理怀疑。经修正的第 642 5 号法案,也称为“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并判处他永久休学并支付 5,000,000.00 披索罚款和诉讼费用。此案从向帕赛市 RTC 提交的信息 [2] 开始正式开始,该信息被编为刑事案件编号 98-1724,指控本案被告上诉人非法销售和运送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涮涮锅),据称犯下的罪行如下: 1998 年 12 月 17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帕赛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 Vicente Sy y Madlangbayan 当时和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销售和交付给另外 209.3 克甲基苯丙胺盐酸盐 (shabu),一种受管制的药物。违反法律。...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VICENTE SY Y MADLANGBAYAN,被告-上诉人。[G.R.不。 171397]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VICENTE SY Y MADLANGBAYAN,被告-上诉人。[G.R.不。 1713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