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SEKISUI JUSHI PHILIPPINES, INC.,答辩人。[G.R.不。 14967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1日
528菲尔。 639 第一师 [ G.R.不。 149671,2006 年 7 月 21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SEKISUI JUSHI PHILIPPINES, INC.,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CJ:在菲律宾出口区管理局 (PEZA) 注册的商业企业可以选择两种财政激励计划:(1) 为其总收入支付 5% 的优惠税率,从而免除所有其他税收; (b) 享受所得税免税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免除适用的国家税收,包括增值税 (VAT)。本被申请人利用第二项税收优惠计划,证明其所有交易均为出口销售。因此,它们应该是增值税零税率。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第 64679 号中 2001 年 8 月 16 日的裁决[2] 提出质疑。该决定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2001 年 4 月 26 日在第 5751 号 CTA 案件中的决定[3]。CA 决定如下:税务上诉法院于 2001 年 4 月 26 日在 CTA 案件编号 5751 中作出的裁决在此得到确认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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