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 J. LHUILLIER PAWNSHOP,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不。 166786]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03日
522菲尔。 693 第一师 [ G.R.不。 166786, May 03, 2006 ] MICHEL J. LHUILLIER PAWNSHOP,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YNARES-SANTIAGO, J.:在这份要求复审的请愿书中,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6 月 29 日的判决[1]受到了攻击。 SP No. 67667,推翻了法院税务上诉 2001 年 10 月 24 日的决定[2],并命令请愿人 Michel J. Lhuillier Pawnshop, Inc. 支付 (1) P19,961,636.09 作为不足增值税 (VAT); (2) P3,142,986.02 作为 1997 年的差额跟单印花税 (DST)。事实表明,请愿人是一家从事典当行业务的公司,收到了第 81-VAT-13-97-99- 号评估通知书12-118 和 81-DST-13-97-99-12-119,由宿雾市第 13 税收区首席评估司出具,用于金额为 P19,961,636.09 的不足增值税和金额为 DST 的不足1997 年的 P13,142,986.02。请愿人提出重新考虑上述评估通知的动议,但被国税局局长 (CIR) 拒绝。在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时,后者作出有利于请愿人搁置 CIR 发出的评估通知的决定。除其他外,它裁定,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195 条,DST 的主题是证明涵盖交易的文件。认为当票既不是证券也不是债务的印刷证据,税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种当票不能成为 DST 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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