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瑶市、毛里西奥·多莫根和奥兰多·热诺夫,请愿者,VS。 FRANCISCO NIÑO、JOSEFINA NIÑO、EMMANUEL NIÑO 和 EURLIE OCAMPO,受访者。[G.R.不。 16181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2日
521菲尔。第354章不。 161811,2006 年 4 月 12 日] 碧瑶市、MAURICIO DOMOGAN 和 ORLANDO GENOVE,请愿者,VS。 FRANCISCO NIÑO、JOSEFINA NIÑO、EMMANUEL NIÑO 和 EURLIE OCAMPO,受访者。决定 CARPIO MORALES, J.:土地局于 1966 年 5 月 13 日授予 Narcisa A. Placino (Narcisa) 一块位于多米尼加-米拉多描笼涯圣安东尼路的地块,编号为 10(该地块),碧瑶市。 1975 年 12 月 23 日,一直占据该地段的本案答辩人之一弗朗西斯科·尼诺 (Niño) 通过向土地局提交请愿书抗议该裁决。地政总署署长根据 1976 年 11 月 11 日的命令驳回了请愿抗议。尼诺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没有成功。土地署署长 1976 年 11 月 11 日的决定已成为最终和可执行的,[1] 当时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 科迪勒拉自治区 (DENR-CAR) 执行署长应纳西萨的请求发布1993 年 2 月 1 日的执行令指示社区环境​​和自然资源办公室 (CENRO) 官员执行决定“命令请愿人 Niño 和代表他行事的人不要继续占领该地区并拆除他们可能进行的任何改进”[2] 执行执行令的尝试失败,促使纳西萨向碧瑶市城市审判法院 (MTCC) 提出驱逐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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