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ENATO DE GUZMAN Y MIRANDA,被告上诉人。[G.R.不。 17756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564菲尔。第282章不。 177569,2007 年 11 月 2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ENATO DE GUZMAN Y MIRAND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在我们面前受到攻击的是上诉法院于 2006 年 6 月 16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 H.C.第 01312 号,确认了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231 分庭在第 02-1981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2],判定被告上诉人 Renato de Guzman y Miranda 违反第 5 条,[ 3] 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因涉嫌出售 0.89 克涮涮锅,上诉人在帕赛市 RTC 受到以下指控:22 日或前后2002 年 10 月一天,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帕赛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出售了大约 0.89 克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涮涮锅),一种受管制药物。 [4]在 2002 年 11 月 6 日受审时,上诉人在公职律师的协助下,对所指控的罪行表示不认罪。 [5] 2003年2月4日,预审会议终止。 [6]控方提供了两名证人:PO3 Rodolfo Laxamana 和 PO2 Edwin Arellano,他们都被分配在菲律宾缉毒署 (PDEA)、马尼拉大都会地区办事处 (MMRO)、特别执法单位 (SEU)、奎松市克拉姆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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