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爱迪生米拉,上诉人。[G.R. 17532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0日
561菲尔。第646章第 175324 号,2007 年 10 月 10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爱迪生米拉,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本案提醒初审法官在面临对死刑罪的认罪时,他们有义务进行搜查。同时,它还重申,如果正式提出的证据确实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认罪的即兴并不妨碍对被告的定罪。摆在我们面前的是 CA-G.R. 上诉法院的决定 [1] 以进行自动审查。 CR-H.C. 2006 年 7 月 19 日的第 00452 号第 00452 号,经修改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在第 687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2],认定上诉人 Edison Mira 犯有强奸罪的合理怀疑罪名成立。上诉人在一份信息中被指控犯有强奸罪,该信息的指控部分如下: 1997 年 1 月 6 日或前后,在本案管辖范围内的菲律宾马斯巴特省圣哈辛托市描笼涯内陆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他 11 岁的女儿 [AAA],[3] 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4]在传讯中,上诉人对所指控的罪行认罪。此后,一审法院继续为检方接受证据,提出了五名证人,即:AAA,被害人;尼玛·卡布(Cabug),受害者的老师; BBB,[5] 受害人的妹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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