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菲尔。 40 乙组 [ G.R.不。 160656,2007 年 6 月 15 日] 菲律宾共和国(公共工程和公路部),请愿人,VS.伊斯梅尔·安达亚,答辩人。 DECISION QUISUMBING, J.:这是上诉法院于 2003 年 10 月 30 日在 CA-G.R. CV No. 65066 确认武端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33 分庭在第 4378 号民事案件中的决定[2],执行地役权(或征用权)。受访者 Ismael Andaya 是武端市巴丁两块土地的注册所有者。他的所有权由产权号 RT-10225 和 RT-10646 的转让证书证明。这些财产受到 60 米宽的永久地役权的约束,用于公共公路、灌溉沟渠、渡槽和政府或公共企业的其他类似工程,政府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只有其上现有改进的价值可能被影响。请愿人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与安达亚进行谈判,以强制执行 60 米的路权地役权。该地役权用于下阿古桑开发项目第一阶段第一阶段的混凝土堤坝和防洪墙。然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1995 年 12 月 13 日,共和国向武端市地方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通行权或征用权的地役权。初审法院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发出占有令。 [3]它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Board)来确定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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