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PINE TRANSMARINE CARRIERS, INC.,请愿人,VS。 FELiciSIMO CARILLA,受访者。[G.R.不。 157975]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6日
552菲尔。 652 第三师[G.R.不。 157975, June 26, 2007 ] PHILIPPINE TRANSMARINE CARRIERS, INC.,请愿人,VS. FELicisimo CARILLA,答辩人。 AUSTRIA-MARTINEZ, J. 裁决:摆在我们面前的是 Philippine Transmarine Carriers, Inc.(请愿人)提交的复审请愿书,寻求撤销和搁置上诉法院 (CA) 11 月 26 日的裁决[1] , 2002 及其 2003 年 4 月 10 日在 CA-GR 中的决议[2] SP 编号 67220。1993 年 11 月 18 日,Felicisimo Carilla(被申请人)受雇于一名配员代理人,代表其负责人 Anglo-Eastern Shipmanagement Ltd. 担任 MV Handy-Cam Azobe 船的船长。十二个月。他们批准的 POEA 合同规定,被申请人每月基本工资 1700.00 美元,每月固定加班费 765.00 美元,硕士津贴 170.00 美元,每月带薪休假 6 天或 340.00 美元或总计 2,975.00 美元。 199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在非洲科特迪瓦阿比让登船。 1994年6月6日,当该船在印度孟买时,被告被遣返菲律宾。 1994 年 8 月 25 日,被申请人向菲律宾海外和就业局 (POEA) 提出申诉[3] 非法解雇,并要求其合同未到期部分的工资和其他福利以及未汇出的分配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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