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菲尔。 12 二级 [ G.R.不。 153874, March 01, 2007 ] TITAN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请愿人,VS。 UNI-FIELD ENTERPRISES, INC.,受访者。判决 CARPIO, J.:案例 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2 年 1 月 7 日判决 [2] 和 2002 年 5 月 20 日决议的复审请愿书[1]。 CV 编号 56816。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件编号 Q-95-24170 中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24 分庭(审判法院)1997 年 9 月 9 日的裁决[3]。事实呈请人 Titan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呈请人)从事建筑业务,而答辩人 Uni-Field Enterprises, Inc.[4] (被申请人)从事销售各种建筑材料的业务。 1990年至1993年,申请人赊购被申请人的各种建筑材料。请愿人的购买金额为 P7,620,433.12,但请愿人只能支付 P6,215,795.70,余额为 P1,404,637.42。 1994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要求函。 [5]但余额仍未支付。 199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申请人收取赔偿金。在其日期为 1995 年 8 月 18 日的答复中,请愿人承认购买,但对被申请人要求的金额提出异议。请愿人还提出反诉,并根据请愿人移交给被申请人的公寓单元的损坏的乙烯基瓷砖、未交付材料以及公用事业费用、会费和保险费的预付款,寻求从被申请人处追回 P204,5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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