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菲尔。 630 第二师 [ G.R.不。 160741,2007 年 3 月 22 日] HERMINIA CANDO,请愿人,VS。 SPS。 AURORA OLAZO 和 CLAUDIO OLAZO,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TINGA, J.:即时复审请求对上诉法院 2003 年 11 月 13 日在 CA G.R. CV No. 61151 标题为“Herminia Cando v. Spouses Aurora Olazo 和 Claudio Olazo。”[1] 案件事实没有争议。 1987 年 4 月 27 日,Aurora 和 Claudio Olazo(被告)向 Herminia Cando(请愿人)抵押了一块经过改良的土地,以确保偿还 P240,000.00 比索的贷款。房地产抵押体现在名为“房地产抵押”的书面文书中。在上述文书中,当事人约定,如果抵押人自文件签署之日起一(1)年内未能偿还贷款,则抵押权将被取消。申诉人声称,尽管有要求,但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请愿人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向奥隆阿波市地区审判法院提出了对抵押的司法止赎的申诉。 [2]被申请人动议驳回投诉,认为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行为已经规定;该请愿人被禁止根据疏忽原则提出申诉;并且受访者已经支付了抵押债务。 1998 年 5 月 25 日,初审法院发布命令,内容如下: 以 1987 年 4 月 27 日的不动产抵押赎回诉讼根据民法第 1142 条规定,“以驳回动议为由,十(10)年后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诉讼”,看来本诉状是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提出的,特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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