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NESS BY DESIGN,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7798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7日
590菲尔。 801 第二师 [ G.R.第 177982 号,2008 年 10 月 17 日] FITNESS BY DESIGN,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决定 CARPIO MORALES, J.:2004 年 3 月 17 日,国税局局长(被告)评估了 Fitness by Design, Inc.(请愿人)在 1995 纳税年度的缺陷所得税总额为 P10,647,529.69。 1]请愿人对评估提出抗议,理由是评估的发布时间超过了税法第 203 条规定的三年规定期限。 [2]此外,请愿人声称,由于它是在 1995 年 5 月 30 日才成立的,因此没有理由假设它已经在 1995 纳税年度赚取了收入。 [3] 2005 年 2 月 1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扣押令和/或征税令,[4] 提请申请人于 2005 年 3 月 1 日提交复审申请(附有暂停征收所得税、增值税、文件的动议)本请愿书的印花税和附加费以及利息主题)[5] 在税务上诉法院(CTA)上重申其对时效的抗辩。请愿书被记录为 CTA 第 7160 号案件。在他的答复中,[6] 被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没有根据第 222 条规定评估申请人 1995 年的不足所得税、增值税和跟单印花税的权利(a) 1997 年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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